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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济源市第四中学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实施方案(征求

为推进我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济政办[2012]52号)、《济源市教育局关于

 

为推进我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济政办[2012]52号)、《济源市教育局关于做好非义务教育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工作的通知》(济教[2012]206号)和《济源市中小学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促进教师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科学规范的教职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创建全国名校,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   基本原则
㈠ 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
㈡ 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㈢ 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易行。
三、   实施范围
学校在编的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四、   绩效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王志明
副组长:张功庆、郜流平、黄四平、李战平、武力军、张国成
成 员:赵振兴、陈 峰、李迎军、李海亮、汪 建
李永利、段济平、工会委员、教职工代表
五、   考核方法及发放形式
考核方法:由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实施考核工作,依据学校的《班主任考核办法》、《教师考核办法》、《行政教辅人员考核办法》等对各类人员进行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学期考核相结合的形式,每年7-8月间、1-2月间两次汇总当学期的考核结果。并根据考核结果核算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数额。
考核结果:由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统计公布并造册上报。
发放形式: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和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数额进行审核造册后,报市教育局、人社局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划入教职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每学期核发一次。
六、   考核项目及细则
1、校长绩效考核
由市教育局负责实施。
2、班主任绩效考核
由学校政教处、教导处和年级组负责实施。
3、教职工绩效考核
包括教师绩效考核和行政教辅人员绩效考核两部分,前者由学校教导处和年级组负责实施,后者由学校办公室和年级组、处室联合负责实施。
七、   考核等级的确定
1、校长的考核等级由市教育局确定。
2、班主任的考核等级按年级分别确定,分为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三个等级,各等级分别占各年级班主任数的1/3。
3、教师的考核等级按年级分别确定,分为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三个等级,各等级分别占各年级人数的1/3。
4、行政教辅人员的考核等级按处室分别确定,分为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三个等级,各等级分别占各处室人数的1/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发、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1、受刑事处罚的,停发当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
2、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学期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停发当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
3、体罚学生、进行有偿家教等损害教师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经学校研究停发或减发当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
4、因个人疏忽出现安全事故,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停发或减发当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
5、连续请事假在5天以上7天以内或1月内累计请事假10天以上15天以内的,停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6、连续请事假在7天以上或1学期内累计请事假30天以上的,停发当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
7、连续请病假在10天以上或1月内累计请病假15天以上的,停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8、连续请病假在30天以上或1学期内累计请病假60天以上的,停发当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
八、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定
㈠ 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根据市人保局、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每学年核定一次,每学期发放一次。
㈡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式。
1、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额:由市教育局确定。
2全校班主任奖励性绩效工资额=(200元×24+250元×12)×5(全学期)。(上学期班主任工资已发放,故本次绩效不含此项)。
3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全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全校班主任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全学期)。由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学校一线教师及行管教辅人员考核结果分三级发放。
职称绩效(体现个人劳动的技术含量):(每月)
正处:630元、副处:540元、正高:640元、副高:550元、
中级:410元、初级:300元、技师:320元、高级工:260元
见习期内人员:无
绩效考评:(每月)
根据教职工考评结果,其级差为:一线教师,特等50元、一等40元、二等30元;行管教辅人员,特等50元、一等40元、二等30元。
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额(个人)=班主任奖励性绩效工资额+职称绩效工资额+绩效考评工资额+余额平均数
九、   相关规定
㈠教职工离退休(职)后不再实行绩效考核,从离退休(职)的下月起停发绩效工资,具体按照离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㈡ 见习期、学徒期人员参加绩效考核,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相应标准执行,其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㈢ 选派到其他学校开展轮岗交流(支教)以及经批准借调到其他单位帮助工作的人员,学校与用人单位结合进行绩效考核,学校根据其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㈤ 病休人员、在职进修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㈥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人员,不发给绩效工资。
十、   其它
㈠ 教职工奖励性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师德考核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㈡ 此方案经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市教育局备案,其解释权归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
㈢ 未尽事宜由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讨论解决。
济源市第四中学

                                                                        201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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